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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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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遗嘱中包含了数个相互抵触的内容,公民可以依据遗嘱自由原则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示或推定方式进行变更或撤销,但需要注意法定程序和条件。在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而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分析

如果遗嘱中包含了数个相互抵触的内容,公民可以依据遗嘱自由原则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撤销,前提是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公民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明示与推定两种。

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推定为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就包括公民设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订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老人采用订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方式变更遗嘱的,非常容易引发子女的不满,造成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猜忌,彼此不信任。如果您向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您已经订立了遗嘱,现在想变更对财产的处分,最好咨询一下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民法典增加了什么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增加了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等增设,主要源于时代的变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对形式要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录像”这一形式。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形式的补充,正体现出我国立法与经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

三、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保护遗嘱人订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也保护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因其最可能体现遗嘱人最新的意思表示之故。

拓展延伸

如果遗嘱包含多份相互抵触的遗嘱,如何执行?

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对遗产进行处置,并对遗嘱的执行方式进行安排。然而,如果遗嘱中存在多份相互抵触的遗嘱,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遗嘱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如果遗嘱中存在多份相互抵触的遗嘱,最后的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其他遗嘱均被废止。所以,遗嘱人应该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并按照该遗嘱的内容执行遗产的处置。

然而,遗嘱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其他遗嘱的内容执行遗产的处置。因此,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明确说明遗嘱的执行方式,以确保遗产的合法处置。

结语

遗嘱人可以依据遗嘱自由原则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撤销,但前提是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明示与推定两种。明示方式下,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但需要注意法定遗嘱形式的规定,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推定为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方式就包括公民设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在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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