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调动人民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民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基层人民及各级人民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内设机构、中级人民内设机构,基层人民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