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离婚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则由判决;共同还贷款及财产增值部分应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且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购房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该财产分割需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将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