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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拖欠工资,想要直接给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来源:酸奶情感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提供保护、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违法指令或威胁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包括劳动者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合同、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等情况。

法律分析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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