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