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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愿离婚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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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愿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再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

法律分析

办理自愿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要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夫妻双方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再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

拓展延伸

离婚冷静期的注意事项

离婚冷静期是离婚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真实想法,避免草率做出决定。如果冷静期过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继续办理离婚手续。另外,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极端情绪,另一方可以考虑寻求家人、朋友或心理医生的帮助,以缓解情绪,理性面对离婚。

总之,离婚冷静期是保障离婚双方当事益的重要环节。在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思考,寻求适当的支持与帮助,为顺利离婚创造良好条件。

结语

办理自愿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再亲自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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