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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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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与诉讼时效不同。保证期间的终止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权利将失去法律保护。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或适用法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约定。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法律分析

一、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1、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同吗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8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与诉讼时效不同,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适用法定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然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将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诉讼时效的超过则仅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因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结果、约定性和可变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二条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人民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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