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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回避管理规定: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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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违反规定请客送礼等行为将受法律追究。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分析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拓展延伸

审判长回避管理规定:责任界定与实施机制

审判长回避管理规定的责任界定与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性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审判长回避的责任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他们负责确保审判长回避程序的顺利进行,并监督相关程序的合规执行。同时,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制定和完善回避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流程,确保其透明、公正和有效。此外,审判长本人也有责任积极配合回避程序的实施,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综上所述,审判长回避管理规定的责任界定与实施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性。

结语

审判长回避管理规定的责任界定与实施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官中立性的重要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回避程序的顺利进行,并监督其合规执行。审判长本人也有责任积极配合回避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这一制度是司法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人民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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