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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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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主要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轻与罪重。那么刑事辩护意见该如何起草呢?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在此不赘述。

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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