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基层组织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群众、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
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是指申请人,向机构的基层组织申请
公开未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机构的基层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
涉及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机构的相应组织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
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机构的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
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机构的基层组织收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于公开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于公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于不予公开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认为机构的基层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律检查机关投诉。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各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