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法规,制定工作计划。
(2)、确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其订立服务协议并监督实施。
(3)、编制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报告。
(4)、进行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核定。
(5)、按照规定征缴、使用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6)、承担全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省、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支付审核工作。
(7)、贯彻执行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基金稽核规划,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工作制度。
(8)、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管理下,参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宣传活动。
(9)、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