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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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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申请工伤行政复议之前,先看下是否满足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一)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民事行为,则只能过民事纠纷解决渠道处理,比如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应当通过刑事审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机关,其什对具体当事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现定设立,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律直接授权其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作出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

(二)法律允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一般的涉及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工伤赔偿金迟迟不给,怎么办

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相关部门迟迟不支付赔偿金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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