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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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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走私行为。

一、走私毒品罪构成要件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走私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等行为。

(3)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达到了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且实施走私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中国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A.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B.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2、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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