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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破产案件案件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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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债务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提出了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属于受诉的管辖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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