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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来源:酸奶情感

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各实验室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资产管理学院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处理。

第四条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即为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实验室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学院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七条各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液体危险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的污水系统;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统一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卫生、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一条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十三条对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处理。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实验室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或按规定处理,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定期或定期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报告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转运暂存或直接交由环境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资产管理处转运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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