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适用 自然人)
合同编号:
担保人:_____( 以下简称“担保人”)联系地址:_________
抵押人:_____( 以下简称“反担保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1.担保人与(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 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2.担保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
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
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 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
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5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
1.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
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7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
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2.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 借款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 担保
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抵押物
3.1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 :抵押物清单。
3.2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的
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
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
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 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
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3.6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
担保人负担。
3.7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
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3.8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
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
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
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2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
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
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如果由 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
值减少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抵押物的孳息
6.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
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 担保益的性条件。
7.2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
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
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抵押权的行使
8.1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
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8.2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
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 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抵押物的实现
9.1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请4
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物。
9.2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 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反担保人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
10.2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和
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10.3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
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4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
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缔约过失责任
11.1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
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2.1.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
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12.1.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
12.1.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
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12.1.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
12.1.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 当事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12.1.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2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担保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
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2.2.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12.2.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12.2.3行使抵押权;
12.2.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费用
13.1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
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五条附则
15.1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
第三人。
15.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
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
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4本合同 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 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 办理抵押登
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本合同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反担保人:
抵押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