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撤销取保措施的时间并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证据的变化或新的情况出现,应当及时申请撤销取保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被取保候审人提出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况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一)已经确实履行了到案接受调查的义务;(二)不需要继续取保候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撤销取保候审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在作出该决定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一级人民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保全措施实施前进行处理。
5.《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被取保候审人申请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如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撤销决定,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并告知理由。